未批准前,不得在产品包装上将申请号印刷宣传成专利号

更新时间:2021-09-2447次浏览| 信息编号:z625857  
管理信息
 | 投诉
  • 优惠信息:未填写
  • 地址:济南历城区嘉恒商务大厦
  • 联系人:赵老师
  • 联系电话:点击查看完整号码

详情介绍
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:“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。”需要指出的是,依照本条的规定,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,授权以前,由于尚未获得专利权,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。同时,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,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 ,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未取得专利权的,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。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、撤销、无效的专利做广告。第六条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。第五十五条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发布虚假广告,欺骗和误导消费者,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、制作、发布的,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
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,谢谢。
首发网址:http://lw.sojixun.com/zixun/z625857.htm
查看全部莱芜咨询服务信息
发布发布一条信息莱芜咨询服务信息>>